猪肉增值税免税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0.04 19:37 阅读:

一、增值税。企业将猪肉腌制后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区分自产和外购: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初级农业产品为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因此,自产农产品腌制后再销售,免征增值税。2、非自产即外购鲜肉腌制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鲜肉后腌制后出售不能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明确,肉类初加工是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肉类初加工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由此可见,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肉类初加工产品,不包括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等,因此,企业将鲜肉腌制后销售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践中,农产品初加工和初级农产品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初级农产品,通常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未经过加工的产品,或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和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农产品初加工和初级农产品名字看起来相似,但二者存在一定差异。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黄 时 光 -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精,通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企业内控管理,国企合规性审计;擅长企业财税风险诊断,财税培训,税收筹划,涉税鉴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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