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研究

更新时间: 2024.11.04 18:36 阅读:

客户需求

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8万元左右。由于不符合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条件,每季度依法缴纳增值税。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每季度含税销售额为 48万元,则其每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48÷(1+3%)=46.6万元,由于超过了 45万元的优惠标准,因此,每季度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48÷(1+3%)×3%=1.4万元,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1.4×4=5.6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通过合理控制每季度销售额及发票开具等方式,将3个季度含税销售额控制在46.3万元以内,剩余1个季度的含税销售额为53.1元,全年含税销售额为:46.3×3+53.1=192万元,与纳税筹划前的全年含税销售额保持一致。由于其3个季度的含税销售额均为46.3万元,即不含税销售额为:46.3÷(1+3%)=44.95万元,没有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中1个季度应当缴纳增值税:53.1÷(1+3%)×3%=1.5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减轻增值税负担:5.6-1.55=4.05万元。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1. 《增值税暂行条例》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2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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