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调减

更新时间: 2024.11.03 21:52 阅读:

营改增后,大部分项目的工程造价又均以增值税税率为基础编制工程造价。最近几年,国家为了降税减负,连续调低了增值税税率,如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值税率调低,发包人是否有权仅以此为由调减工程价款,下面我从最高院的一则案例和大家共同探讨上述问题?

最高院再审案例(简化):(2020)最高法民申4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清徐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1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汽贸路18号501室。

再审申请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太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新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晋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煤太化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三)在前期投标报价过程中,山西新唐公司按17%的税率报价,国家税率调整为16%后,少交的税款应从合同价核减。而且,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山西新唐公司应当及时为阳煤太化公司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山西新唐公司一直怠于履行该义务,恰逢国家税率调整,导致阳煤太化公司减少抵扣税款数额609047.01元,这应从合同价中核减。(四)......。

山西新唐公司提交意见称,阳煤太化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一).......。(二)税率由合同签署时的17%下调到16%是国家政策原因,无法预测,《锅炉岛总承包合同》中也未约定如因政策等客观原因导致税率下降后阳煤太化公司可以减少支付工程款。而且,在山西新唐公司起诉前该公司所开具的票据金额超过阳煤太化公司的付款金额,阳煤太化公司未按照发票金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三)......。

本院经审查认为,......。税率下降是国家政策调整的结果,由此导致阳煤太化公司抵扣数额减少是山西新唐公司在签订案涉《锅炉岛总承包合同》《4x280t/h锅炉2#脱硫塔改造工程合同书》《氨合成装置合成气泄漏检测系统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阳煤太化公司要求山西新唐公司承担相应的609047.01元款项,依据不足。在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的情况下,山西新唐公司即使未如期开具发票、保修书,考虑到阳煤太化公司未及时进行等级申报也有责任,所以未开具发票不足以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在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阳煤太化公司应承担付款及利息责任。

综上,阳煤太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律师意见:

部分发包人或者审计机关在工程结算的意见要求因税率减低而调减工程价款,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规定,发包人无权以此为由调整工程价款,具体理由如下:

1、首先看双方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固定的税率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根据一般招标文件条款“依法纳税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应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自行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一切税费,该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计列。”的约定,工程项目一般并未单独计列税费,相关税费已经包含在所报的单价和总额价内,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一切税费,现不管是承包人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或者按照简易征收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2、法律并未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发包人可以调减工程价款,相反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4.2 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规定,即便增值税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后果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无权因为税率变化原因扣回承包人工程价款。

3、另外一般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均为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的约定,如果没有出现明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可调整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无权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的利益并未因增值税税率调整造成损失,发包人一般作为最终产品使用者(房产项目除外)不再对外销售产品,不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不管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多少或者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其不会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承包人并不是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唯一受益对象,增值税税率调整涉及到全社会全行业,是国家为所有企业减负降税。虽然因税率调整承包人对发包人开具的销项税额降低,但承包人的下游设备购买和租赁、材料购买和劳务提供者等企业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相应降低,所以承包人的增值税纳税税额并没有必然降低,税率降低的受益人也是全体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6、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承包人道隧集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地税务机关也予以批准实施,承包人也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征收率实际缴纳了增值税。由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按照销售额为基准缴纳的,不允许进项抵扣,所以虽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低,但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并不必然会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的增值税低。

综上,发包人仅仅因为税率和计税方法差异就调减工程价款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承包人不是税率调整的唯一受益者,发包人无权以此为由调减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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