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更新时间: 2024.11.21 06:11 阅读:

问:总公司将经营用房产整体租赁给我司用于经营。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是2013年,我司和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每年年底签订一次。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我司在税务局大厅备案选择简易计税。2017年后我司依然按年签订租赁合,我们作为一般纳税人,再将房产转租出去时,还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租房产的取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租入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