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调整系数

更新时间: 2024.11.22 01:51 阅读:

最近办理了几个结算审计,都涉及到税金调整的问题。有些采购类合同,因税率调整致使最终造价调减幅度相对更多。在结算办理过程中,通过一些恰当的方法,施工企业还是可以为自己多争取一点利润的。

一、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以安徽省为列,依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的规定,建筑业营改增自 2016年5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至今安徽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已进行了两次调整。分别是:

第一次调整:2018年5月1日,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调整为0.99091;原定额调整系数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621。

第二次调整:2019年4月1日,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调整为0.9174;原定额调整系数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850。

二、增值税税率调整在实际结算中的实现方法

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单位是没有影响的。对于跨多个时间段的工程,最终结算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可以通过两个方法来实现。

1、从造价编制过程来处理,即按实际施工进度分期分段申报结算。依据时间,将一个工程分为2018年5月1日之前、2018年5月1日与2019年4月1日之间、2019年4月1日之后三个时间段,按各时间区间内的进度分别组价,并选择相应的税率计算,得出最终结算价。

2、从财务角度处理,即按实际开票时间调整结算。计算出尚未支付并开票的含税造价(结算时的税率),再加上已支付的含税造价,即最终结算价。

三、两种方法的比较

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实现过程来看,上述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没有区别,都能准确实现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但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来看,采用第1种方法办理结算对施工企业更有利。因为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还涉及到合同支付比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运用数字比较一下。

假设某个项目2017年10月签订合同,含税造价3330万元(不含税造价3000万元),竣工日期是2019年9月,付款按已完产值的80%及时支付。施工企业2018年5月1日之前收款并开票1110万元,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收款开票1100万元,2019年10月进行成本核算,得知本项目不含税造价为3000万元,如何计算结算款?

方法1:结算款应为1110÷80%+1100÷80%+(3000-1110÷1.11÷80%-1100÷1.1÷80%)×1.09=3307.5万元

方法2:结算款应为:(3000-1110÷1.11-1100÷1.10)×1.09+1110+1100=3300万元

由此可见“方法1”可以比“方法2”多计算7.5万。相对于合同总额,这虽然是一笔很小的费用,但利润在于累积,只有不断的发现一些小的利润点,累积后才能达到更好的经营效果。又如:由于施工区间并不是一个明确清晰的界限,可以通过一些资料支持,在结算过程中将税率较高的时间段多划分一点工程量,也是可以多争取一点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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