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六联电脑版是专票还是普票

更新时间: 2024.09.17 05:28 阅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1.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领购;

2.、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1)同时满足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2)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3)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5.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6.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1)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2.关于对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证税款,并按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专用发票为三联)。

3.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原则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一致,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略)。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2.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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