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票

更新时间: 2024.11.17 20:38 阅读:

作者:杨琳琳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专注刑事案件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是为惩治危害增值税税收的违法行为,保护的法益是以增值税税款为目标的国家税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对于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偷逃所得税、消费税等增值税之外的税款的行为,不应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10号L某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明确,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L某某以每月支付 500 元管理费的形式挂靠旭日公司,在以旭日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期间,为少缴应纳税款,先后从自己承租的远航公司以及北仑托运站等 5 家运输企业接受虚开的表明营业支出的联运发票、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及货运专用发票等运输发票共 53 张,价税合计人民币 6744563.77 元,并将上述发票全部入账,用于冲减其以旭日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的营业额,实际偷逃营业税 200379.25 元,城建税 14026.55 元,企业所得税 333965.4l元,合计偷逃税款 548371.2l 元,且偷逃税额占其应纳税额的 30%以上。

为帮助其他联运企业偷逃税款,卢某某将旭日公司联运发票的发票联共 50 张提供给古林运输公司江北托运部等 5 家运输企业,将远航公司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3 张提供给环洋经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虚开的发票联金额总计为 4145265.32 元,存根联或记账联金额为 54395 元。以上虚开的运输发票均已被以上接受发票的运输企业用以冲减营业额,实际偷逃营业税 122728.84 元,城建税 8591.0l 元,企业所得税 204548.07 元,合计偷税税款 335867.92 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L某某在挂靠运输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故意采用虚假手段,虚增营业开支,冲减营业数额,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548371.2l 元,且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 30%以上;又提供或虚开运输发票,帮助其他运输企业虚增营业开支,冲减营业数额,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 335867.92 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L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L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据不足,指控罪名错误,应予纠正。依法判处L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L某某服判。检察院抗诉提出:本案中的运输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被告人L某某虚开了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判决因卢某某没有将虚开的发票直接用于抵扣税款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偷税罪不当。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均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因此本案被告人为别人虚开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在运输企业入账后,均不可能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芦才兴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类似的案件,行为人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逃避消费税,被认定构成逃税罪。

(2019)皖16刑初27号Y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该案被告人Y某某以其实际经营的甲公司和乙公司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从上游公司取得虚假开具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假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Y某某从“变票”行为中收取“好处费”,下游公司实现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的目的,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

(2017)皖16刑初17号判决书判决Y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Y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8)皖16刑初1号判决书判决Y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Y某某再次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2019)皖16刑初27号判决书,认为认定公诉机关指控Y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错误,予以纠正,判决Y某某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最高为无期徒刑,逃税罪的刑罚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Y某某一案中,原审就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Y某某无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为逃避缴纳所得税虚开专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案 W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W某某为他人虚开专票,实现他人逃避缴纳所得税的目的。承办案件检察机关认为,W某某应D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D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是为了D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逃避缴纳所得税,而非逃避缴纳增值税,且未造成增值税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W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W某某不起诉。

行为人为逃避所得税、消费税等增值税之外的税款而虚开专票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是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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