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纳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10:5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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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能不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情况(总、分公司分别纳税)

如果总分公司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属于增值税的同一纳税人,而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要分别考虑。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没有主动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看总公司和分公司过去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交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果分公司没有超过,那就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特殊情况(总、分公司汇总纳税,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如果总分公司经相关机构批准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时总分公司属于同一纳税人。如果总分公司在过去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然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总公司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也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三、结论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分别独立申报纳税的,在登记时,只要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分公司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跟总公司的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分公司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前提是独立核算,独立税务登记;独立纳税,按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举例:

有一个老板说,业务都在分公司,总公司只是处理一些费用开支,总公司本身的收入并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但是,总分机构汇总申报后的收入超过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那么这个时候总公司还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首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税种,应分别参照各自的税法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一般纳企业所得税会和总公司汇总纳税,而增值税方面,总、分公司分别是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总、分公司应按照各自实际的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的标准,如果分公司达到了,总公司没有达到,那么总公司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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