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3 21:45 阅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分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架构。其中,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仍然给很多财务人员带来了很多困扰。下面我们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

总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处理

1.如何理解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为会计主体,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分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应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

总公司在编制汇总财务报表,要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进行抵消,其他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分公司没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

2.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开办期间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筹建期间有关费用会计核算作如下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成立时应由总公司拨入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资金,此项资金并非注册资金。新办企业若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发生开办费时:

借: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

待公司赚到钱后,把钱还给总部时

借:其他应付款—总部

贷:库存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筹建期开办费的所得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为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而会计准则为损益实际发生年度,虽然在筹建期不计算税法损益,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调整。

3.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

1、 调拨存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 借:内部往来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调入方

借:库存商品(发票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内部往来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按理说这个动作不应该征税。但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我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个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作为应税行为,而是在最终销售时才征税,就会导致货物移出地政府少了增值税收入,而货物移入销售地政府多得税收,这种税收和税源相背离的现象不利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利于为地方政府及时足额筹集财政收入。

基于这种原因,税法明确了:对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征税。由于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移送货物相同金额税额一进一出,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4.分公司上缴总公司利润会计处理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账务处理与子公司是一样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上缴总公司利润  

支付时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上缴总公司利润  

贷:银行存款   

注意:总公司向分公司和子公司分配利润时候要区分: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向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是税后的利润,分公司分配的利润按内部往来处理。

5.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

通常,大中型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会有合作组织活动活动经费问题,具体账务处理方法参考下面案例:  

 

实例:巨峰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A分公司是巨峰集团公司的全资下属分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在2019年末,为庆祝新年的到来,两公司组织一场公司大型内部活动,共花费50万。那么这个50万应该如何来进行账务处理?  

(1)若50万的费用如果由集团公司全部承担 ,则集团公司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若两公司共同分摊这50万。组织活动时,费用先由集团公司垫付,事后,由A分公司再还款给集团公司,则集团公司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集团公司在垫付分公司费用时:

借:其他收账款-A分公司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集团公司在收到分公司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其他应收款-A分公司 250000 

分公司会计分录:

 

分公司在还款给运集团公司时:   

借: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确认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50000  

贷:其他应付账款-集团公司 250000 

总结: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其他往来,包括分公司缴款之类的都可以通过在内部往来(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科目设置明细进行核算,由于总分公司内部往来科目的金额相等,方向相反,总公司汇总出具报表时,自然为零,不用进行如子公司并入母公司进行合并抵消之类的调整。

6.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营运资金,总分公司现金流量怎么入?总公司计支付投资活动,分公司计收到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还是母公司计入支付其他经营活动,分公司计入收到其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既然单独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应该类同于子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分别计入母公司的投资及分公司的筹资。不因为其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变动其财务核算的会计实质。子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具体业务进行相应的列报,在合并时注意对应项目的合并抵消。

如果资金流不大(比如拨付的营运资金也就是报销一些分公司的零星费用,分公司主要开支还是在总公司反映,按重要性原则,列示在经营活动应该问题也不大,注意合并抵消时要注意区分正常的资金支付与营运资金拨付。

7.有总公司员工到分公司常驻一段时间,由分公司支付总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这怎么处理?

个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此条款为有效条款)“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但是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处于加强管理需要,享有员工工资薪金的决定权,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社保方面,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是随着社保的跨省异地缴纳和转移逐渐能得到解决,目前多数地方采取谁支付谁缴纳,也就是分公司缴纳,特别是社保基数高低差异大的,支付工资一方缴纳有社保有好处。如果还是总公司交社保的话,那就挂往来科目就可以了。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分摊缴纳,你会吗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作为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需要接受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具体要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分支机构是和总机构若在同一城市,分支机构不用做账务处理,只是总机构合并利润表后计算所得税.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分公司,不需要独立核算,并入总公司核算即可。发票一般也就开据总公司的名称即可。

二是总、分公司处于异地,分公司必须单独建账,每月可以给总公司汇总报表。分公司在管理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在税务处理上是必须分开。所有发票都是分公司的抬头,科目设置与总公司一致。只是没有实收资本,由总公司拨来的资金。

对于总、分公司共享级次所得税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1.共享级次跨省汇总缴纳,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2]40号):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共享级次省内汇总缴纳。具体又划分为地方共享省级收入的汇总缴纳,地方共享市县级收入的汇总缴纳。各地税务机关基本参照总局公告 2012年第57号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分摊。由于各地政策不尽一致,具体政策口径要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A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19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40000×50%=2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

20000×0.36=72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7200万×15%=108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00-7200)×25%=8200万

3、应纳所得税总额=928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9280×50%=4640万

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0.36=1670.4万

有会计问,A公司应纳税所额4亿元直接乘以25%?

不可以。因为分支机构中有可能是适用不同税率的(如案例),因此应纳税总额一定是小于40000万×25%=10000万的。分地区计算应纳税额,首先应计算出该地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总局公告2012年57号规定用“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算方法与总分机构分摊应纳税款是一样的。

分公司、子公司能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法人),整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如果符合财税〔2019〕13 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总分公司的财税处理问题,是不是就豁然开朗了?还有什么疑惑或者想看的内容,记得写评论告诉我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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