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纳税
麦小穗专业税务规划,合理规避风险,为企业财税保驾护航。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
2024.11.22实际执业过程中,遇到很多纳税人在总分支机构涉税处理存在疑义,今天统一整理,分享给大家。
一、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三种方式:
1、并入总公司缴纳
(1)定义
企业所得税并入总公司缴纳,是指分公司的所得并入总公司的所得,由总公司统一预缴和汇缴,分公司不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2)适用范围
这种缴纳方式通常应用于总公司与所有的分公司均注册在同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情形。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1)定义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总分公司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应用于总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公司的情形。
(3)注意事项
①只要有一个分公司是跨省,所有的分公司(包括同一个地级市的分公司),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汇总纳税。
②总分公司均需履行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才能进行汇总纳税。
(4)特殊情形无需就地分摊缴纳所得税:
①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如何计算缴纳
可以概括为一次计算,两次分配。一次计算是指,总公司与所有的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两次分配是指,第一次总公司与所有的分公司各按照50%分配缴纳所得税额,第二次各分公司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的分配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6)案例
A企业为汇总纳税总机构,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纳所得税额5000万元,季度已预缴3000万 元,应补所得税额2000万。A 企业设有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二级分支机构B 分公司、二级分支机构C分公司。三因素如下表:
分支机构名称 | 三项因素 | ||
营业收入(万元) | 职工薪酬(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
A公司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 500 | 300 | 2000 |
B分公司 | 200 | 200 | 5000 |
C分公司 | 300 | 100 | 1000 |
①计算过程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000*0.25=500 万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000*0.25=500万
二级分支机构及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合计分摊所得税额2000*0.5=1000万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500/1000)×0.35+(300/600)×0.35+(2000/8000)×0.30=42.5%
B 分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200/600)×0.35+(5000/8000)×0.30=37.42%
C分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100/600)×0.35+(1000/8000)×0.30=20.08%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配所得税款1000*42.5%=425万
B分公司分配所得税款1000*37.42%=374.2万
C分公司分配所得税款1000*20.08%=200.8万
②填报过程
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应纳所得税额 |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
20,000,000.00 | 5,000,000.00 | 5,000,000.00 | 10,000,000.00 | ||||
分支机构情况 | 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分支机构名称 | 三项因素 | 分配 | 分配所得税额 | ||
(纳税人识别号) | 比例 | ||||||
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 | 资产总额 | |||||
XXX(A公司识别号 | A公司(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 5,000,000.00 | 3,000,000.00 | 20,000,000.00 | 0.43 | 4,250,000.00 | |
XXX(B分公司识别号) | B分公司 | 2,000,000.00 | 2,000,000.00 | 50,000,000.00 | 0.37 | 3,742,000.00 | |
XXX(C分公司识别号) | C分公司 | 3,000,000.00 | 1,000,000.00 | 10,000,000.00 | 0.20 | 2,008,000.00 | |
合计 | 10,000,000.00 | 6,000,000.00 | 80,000,000.00 | 10,000,000.00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额 |
·· | ||
11 | 四、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5) | 20,000,000.00 |
12 |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总机构分摊比例) | 5,000,000.00 |
13 |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 5,000,000.00 |
14 | (三)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10,000,000.00 |
15 |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总机 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 4,250,000.00 |
16 | 五、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 |
17 |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5+16) | 14,250,000.00 |
· |
3、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1)定义
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分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单独计算所得和税款,定期预缴和汇缴,与总公司不发生所得税上的关系,与子公司无异。
(2)适用范围
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通常是,分公司虽符合汇总纳税的条件,但由于未履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备案,在当地税务机关做了所得税税种核定。此外,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分公司,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也会被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纳税方式总体原则
分公司拥有不同于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增值税上属于独立的纳税人。
2、总分支机构独立纳税事项
(1)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以是不同资格的增值税纳税人,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2)总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应当确认增值税,由发生应税行为一方开具发票。
3、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特殊情况
根据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分机构其他相关问题
1、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如果是建筑行业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
2、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
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3、“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
不对。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4、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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