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增值税的手段
1、少计销项税(1)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推迟申报纳税。(2)把销售产品的含税收入放入“小金库”中,以偷逃增值税。(3)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冲减生产成本、制造费
2024.11.22理税点评:
近年来,我国对自然人税收征管不断趋严。今年以来,各地税务局曝光的案件中涉及自然人的占比也越来越高。不久前,我们曾盘点各地税局查处的10起案件(参见:盘点10起自然人税务稽查案,个税申报及代开发票风险凸显),本文我们再次整理了近期曝光的4起案件,这些案件共同反映了,自然人经营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增值税、个税问题以及代开发票问题突出。提醒自然人重点关注相关税务风险,提前做好防控。
案例一:自然人不配合税务局检查,税局获取其个人银行流水,罚款1.5倍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三稽处〔2023〕60号
桂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62502********2430)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起对你(家庭地址:江西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自然人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度你从多个单位任职取得的收入总额为604581.74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你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追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三稽罚〔2023〕3号
桂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62502********2430)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起对你(家庭地址:江西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自然人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经税务机关通知进行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系偷税,经我局通知后你仍拒绝配合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预扣预缴表;
2.你2019年度至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报表信息;
3.你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征管信息清册;
4.你尾号0383账户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明细;
5.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6.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及《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1项的规定,对你上述行为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即117496.5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7496.56元。限你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5月15日
案例二:自然人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深税稽通[2023] 113 号
张某某: (纳税人识别号: 370***02626 )
事由: 责令限期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第49号 ) 第五十四条第 (三) 项
通知内容:现责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提交下列资料:你与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17年签订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涉及财务咨询服务项目过程资料 (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协议、资金收款资料、开票资料、项目过程记录资料、结算资料),如无法提供资料需说明原因。
联系人: 郑某某
联系电话: 134***521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6月13日
案例三:自然人间销售货物被定性经营所得征收增值税和个税
决定书文号 长市一税稽罚〔2022〕6号
案件名称 李某生-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
通过核实法院对你出示的《法律判决书》发现,你于2014年5月向王某销售钢材并取得销售收入1,380,000.00元(含税),并于2014年5月取得销售收入但未申报缴纳税款,上述少计收入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的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少计增值税销售额及相应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经计算,李某生2014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40194.17元。相应其他附加税费: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13.59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05.83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03.88元。
2.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第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之规定,经计算2014年5月李某生应补个人所得税18385.92元。
……
(三)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院判决书;2.其他证据资料。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李某生2014年5月少缴增值税40194.17元处0.75倍罚款,罚款30145.63元;2014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13.59元处0.75倍罚款,罚款2110.19元;2014年5月少缴个人所得税18385.92元处0.75倍罚款,罚款13789.4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9-27
案例四:自然人股权转让按转让额10%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整理自税乎网
1、少计销项税(1)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推迟申报纳税。(2)把销售产品的含税收入放入“小金库”中,以偷逃增值税。(3)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冲减生产成本、制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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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