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按次起征点

更新时间: 2024.09.19 02:48 阅读:

案例思考:老王(自然人)给某公司装车下货,谈好价就干,下一车算一车,本月干了20多天,收入1万元。 从税务角度存在以下问题:

交不交增值税?

要不要发票?

如何扣缴个税?

(一)老王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优惠?

从政策角度理解,是可以享受的。因为财政部文件规定,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该免税。但是,税务总局领导在一次答疑中认为,要想享受这个免税,就得“按期纳税”,即每季度纳一次税,像一般的企业和个体户一样。但老王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所以无法按期纳税,只能按次纳税,所以就无法享受按期纳税的优惠——为何没有登记就不能按期纳税呢?

总之,税务的一般把握口径是:除非老王带上身份证去税务办个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否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二)是否达到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呢?交不交增值税呢?

需不需要代不代开发票呢?老王既然按次纳税,那么起征点就是每次500元。增值税的“按次”规定,一天之内取得多次收入也算一次。这时,老王的工钱如何计算就非常讲究了。

情形一:如果公司约定是:月结月付,即每天做了以后记在账上,一个月发一次钱。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老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关钱那一天,那么当天的增值税销售额是1万元,超过了500元起征点,应纳税增值税。按2020年疫情后1%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1万÷1.01×1%=99元。钱虽然不多,但导致公司必须用发票才能入账,逼也得逼老王去代开发票。老王去税务机关代开1万元的劳务发票,并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

公司的个税扣缴=(10000-99)×(1-20%)×20%=1,584.16元。

情形二:如果公司约定是:日结日付,当天做了多少付多少钱。这样,老王每天都会有收入,每天的收入都要交增值税。如果当天收入不超过500元,就未达起征点,不交增值税,此时公司也可以直接用工作量单据和向老王的付款证据做账,不需要发票。反之,如果当天收入超过500元,就要交增值税,同时要求老王去代当天的开发票才能入账。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安排好、老王克制住,让老王每天工作量不超过500元,那他本人和公司就没有增值税和发票的麻烦。

注意,不是平均每天不超过500元,而是真的每天没超过500元。如果公司嫌日结日付太麻烦,也可以拖欠。所谓拖欠,就是跟老王签订“日结日付”的书面协议(这个必须有),按日结算并支付金额,但以种种借口拖欠,拖到月末或次月才实际付款。这种情况,老王也是按日交增值税,从而未达起征点。因为有日结日付的书面协议为证据,老王依法就该按日收款交税,公司的拖欠行为不能改变其纳税义务时间点。

对老王来说,干活拿钱就行;

对公司来说,无需交社保,无需代开发票,用自制凭证入账;

对会计来说,要注意把按日结算付款的协议准备好,每日工作量凭证制作好。

与增值税不同,扣缴个税时,要按全月总收入来计算扣缴个税。因为个税劳务报酬所得的“按次”是指:在同一个支付方取得多次所得,以一个月累计金额为一次。所以,一个月内,不管月结还是日结,都要按1万元扣除已交的增值税金额来计算扣缴个税。这是个税与增值税规定不同的地方。个税扣缴时看起来很重,但好在老王次年在手机上可以办退税,一般情况能退不少,仅考虑他只赡养母亲的扣除因素(每个月2000元),老王一年12万临工缴纳个税1080元(每个月仅90元)。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老王这种临时工的意外险保障问题,和连续用工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而导致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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