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按次未达起征点

更新时间: 2024.11.05 01:12 阅读:

一、什么是“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适用范围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幅度

1.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2.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三)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举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适用范围扩大,不再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起征点变化历程

适用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

政策依据

2013年8月1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继续执行至

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21年4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022年4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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