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增值税退税和增值税加计

更新时间: 2024.10.05 12:46 阅读:

实务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另外,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实务,我们也为您整理了关联阅读资料,供您参考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实务,附查补增值税会计处理解析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政策时,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需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享受出口退税的,享同时享受进项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须按一定方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那么,对于上述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其分摊方法有哪些呢?朴税为您整理分享如下

一、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三、按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建设规模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五、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提醒,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六、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这些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七、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免抵退项目,也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须按销售额占比计算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提示

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但也用于一般计税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即征即退会计分录实务

一、哪些企业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5% )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10% )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5% )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4、集成电路企业(加计抵减比例:15% )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5、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抵减比例:15% )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二、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1、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

2、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注意以下三种情形不得加计抵减

①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②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③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即征即退常用会计分录汇编

会计分录

分录一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0万元

分录二

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万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分录三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分录四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万元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10万元

分录五

增值税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成本费用存货等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分录六

农产品加计抵扣1%的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元

贷:原材料 10万元

分录七

结转一般纳税人转小的时候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的账务处理:

借:资产成本费用存货等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0万元

分录八

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账务处理(比如出租房屋后付租金):

借:应收账款 10.9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9万元

收到房租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9万元

分录九

尚未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勾选认证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

分录十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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