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车增值税和购置税

更新时间: 2024.11.05 17:27 阅读:

1. 车辆购置税

1.1. 征收管理

1.1.1. 纳税申报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但免税车辆转让或改变用途还需重新申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4.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这些凭证的目的是准确确定计税依据。

1.1.2. 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使用行为课征,征收环节单一,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注册登记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1.1.3. 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需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而言: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1.4.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具体而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1.1.5. 退税制度

1.必携带资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明。 2.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可能退税的情形及资料要求: 退车退税—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还需携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3.其他依据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1.6. 退税计算

1.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2.其他原因退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例如:误征退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应退回全部已征车购税税款。

1.1.7. 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

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2.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3.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车辆购置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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