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境内销售服务行为

更新时间: 2024.11.16 12:08 阅读:

由于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的服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内,所以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

由于咨询服务未完全发生在境外,在我国境内境外均有发生,不考虑服务在境内外的发生天数和比例,都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

为出境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和收派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而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应征收增值税的有:法国A公司向我国B公司销售位于我国境内的办公楼;日本I公司向我国居民甲提供日语培训服务,该服务部分在我国境内进行、部分在日本进行。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的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的有:存款利息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税人取得与销售收入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贷款利息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受托销售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道路通行服务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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