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境内的界定

更新时间: 2024.11.21 11:13 阅读:

增值税“境内”的界定

一般规定

销售方、购买方不限

销售、租赁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属于“境内”,应征收增值税;

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在境内,属于“境内”,应征收增值税。

销售方境内、购买方境外,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属于“境内”,应征收增值税。

销售方境外、购买方境内,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发生、使用,部分在境内发生、使用,属于“境内”,应征收增值税;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的,不属于“境内”,不征收增值税。

属于在“境外”提供的特定服务

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判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属于境内销售行为。

先看是否涉及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则看其所在地是否在境内;

对于销售服务的行为:

先看销售方是否为境内;

如果销售方是境外单位,再看是否为除外情形(“完全发生在境外”“特定服务地点在境外”)。

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非营业性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代为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社会组织收取会费。

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金融相关

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整体资产转让”

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转让行为(多次转让,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人的,也适用此规定)。

特定公益行为

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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