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境内销售的界定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13 阅读: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范围。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七)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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