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估进项税
上期围绕汇算清缴专题给大家分享了4个问答。本期继续围绕发票专题,从共享会计师“悬赏提问”栏目收集了5个问答,分别涉及暂估差额、出差报销、税前扣除、暂估入账和佣金等内容,以飨读者。更多财税知识请关注共享
2024.11.07实务中不少企业滥用暂估“节税”,一旦被发现,后果很严重!
01
“滥用”暂估,面临巨额罚款
费用暂估是“暂估”中最常见的一种,也叫“预提费用”。实务中有不少企业“滥用”暂估来增加企业成本,调整企业利润,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案例一:购买虚开发票作为暂估费用的凭证
大连税务机关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甘国税罚〔2018〕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2014年12月31日第54号通用记账凭证显示,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年12月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暂估广告费用”并税前扣除,后附该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为广告费,价税合计50万元),经鉴定,上述金额发票为假票。根据公司经理杨某某供述,上述发票是其用三万元从王某某处购买的,并未发生真实广告业务,造成公司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税务机关对于将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金额为12.5万元。因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
案例二:无任何单据凭空暂估
广东东莞某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并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任何调整。
最终,该企业被认定为偷税,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4473833.06元。补税+罚款逾1300多万,令人唏嘘。
因此,我们对“暂估”一定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正确处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费用暂估呢?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当然,除了费用暂估之外,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暂估也尤为重要,一旦处理不当,也可能面临处罚。
02
存货暂估入账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货已到,票未到”的情形,为了保证存货账实相符,需要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等收到发票时再按发票价格入账。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说明: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当年5月,甲公司收到货物,但直到7月,才收到乙公司的发票。则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收到货物时:
借:原材料 10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2、7月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 -10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应付账款 113000
03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在建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竣工决算还没有办理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2、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04
暂估入账税务要怎么处理?
80%的会计都弄错了!
会计上做了暂估入账,但由于发票没有取得,税务并不认可,于是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那么暂估入账在税务上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小编整理了关于暂估入账的几个常见税务问题:
问题一: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
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划重点!!!
(1) 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
(2) 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
(3)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申报表填列
问题四: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
(1)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2)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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