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增

更新时间: 2024.09.18 00:54 阅读:

老黎说税:2023年第71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近年来,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有些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把握政策不够系统全面,容易造成涉税风险。今天围绕营改增前后增值税减免政策这一话题,归纳减免税的有关文件,说说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变化,如有遗漏或者其他情况,请在文后补充。

一、法定减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

2.避孕药品和用具。从避孕药品和用具的生产开始,直至批发零售全部免征增值税。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构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税制原理,纳税人享受免税,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再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能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由于购买方没有向销售方支付销项税额,也就不能取得进项税额计算抵扣。如果增值税的免税只是针对特定环节的纳税人,那么这种免税既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也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购买方税收负担,影响着销售方生产、制造地货物的销售,因此会有一部分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以重新弥合断裂的增值税链条,减少免税政策对购销双方经济业务的影响。

为了避免纳税人频繁行使免税放弃权,保持征纳关系的稳定,降低征管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放弃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后,三年(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有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以上内容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用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三、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不含营改增部分)

1、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9号)。

2.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包括电网公司、农电公司等)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5]7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3.对承担粮食(包括大豆)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4.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血站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5.从2001年1月1日起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6号)。

6.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

7.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8.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包括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茶籽油粕、宠物饲料不属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免税饲料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茶籽粕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9.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包括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免税操作程序参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 号)。

10.农用生产资料、化肥征免税政策如下:

(1)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9%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2)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4)农膜。

(以上内容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11.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1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人的比例确定免税收人比例。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14.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上述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15.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16.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7.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参见《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印发)。(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18.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19.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0.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2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印发)的规定执行。(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2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23.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人,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 年第 47号)

24.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5.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2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7.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区、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四、营改增后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减免项目

1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征的5本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办理退库。(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3.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人,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4.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5.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6.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7.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述第6、7条内容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人、电影发行收人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人,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10.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11.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2019]20号)。

增值税减免政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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