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增值税专用和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07 10:11 阅读:

自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下文简称153号文)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至今,随着时间的推行,特别是营改增推行诸多新政以来,实务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几项特例,现总结归纳如下:

特例一 “为非管辖范围内纳税人代开”

153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该条款限定主管税务机关只能为所辖范围内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实务中,已有特例。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结合运输业跨区域经营的行业特点,55号公告针对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可以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限制,就近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5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同时,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例二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3号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规定,申请代开专票的纳税人包括已办证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总局规定可以代开纳税人;实务中已有“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例对应153号文“其他总局规定可以代开纳税人”这一兜底表述。

具体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此条款,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俗点说,自然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只要受票方不是自然人,都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例三 “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单点说,45号公告规定了一种特例,由受票方(保险企业)可以代替开票方(个人保险代理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特例,也是从提高办税效率、节约办税成本的角度,破解实务中保险代理人众多、代开发票耗时耗力这一难题。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45号公告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也可以选择汇总申请代开发票这一模式。

特例四 “小规模自开专票纳税人仍须代开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但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纳税人发生“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这一增值税应税行为时,仍须前往税务机关代开专票,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例五 “联次留存”

依据153号文第十三条“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但也有特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总结一下就是:代开专票,一般情形纳税人留存第一至四联;涉及不动产销售、出租业务代开专票时,纳税人留存第一、二、三、六联次,其中第六联次用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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