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申报表

更新时间: 2024.11.21 18:55 阅读:

税务局紧急通知!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方式大改,8月1日起正式执行!更重磅的是…

01

增值税变了!申报方式大改!

8月1日起全国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的申报表。

简并增值税申报表(图1)

其实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后,增值税申报表正式开始全国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仅仅是5月1日开始在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这次政策文件有哪些重点?简并申报后增值税报表有哪些变化呢?小我们一起来看看.....

重点一:一表申报,同征同管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

重点二:新启用的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重点三:申报表主要变化

⑴(申报表整合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简并增值税申报表(图2)

简并增值税申报表(图3)

提醒:附加税费相关数据从附表五自动生成。

②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简并增值税申报表(图4)

③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简并增值税申报表(图5)

提醒: 第8列的“减免性质代码”,如果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99101401。

⑵(申报表整合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①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简并增值税申报表(图6)

②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简并增值税申报表(图7)

③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简并增值税申报表(图8)

⑶(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纳税申报内容变化。

①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

②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重点四:如何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02

什么是异常凭证!

收到后如何处理?

上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变化二中新增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大家是不是纳闷,到底什么是异常凭证?

对此,小编整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作为异常凭证的情形:

情形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票或已开票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对比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情形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对比,进行虚假申报的

情形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70%(含)以上。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

企业收到异常凭证后,该如何处理?主要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于进项抵扣

尚未抵扣(暂缓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

2.用于出口退税

用于出口退税:

①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办理。

②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异常凭证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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