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环保先征后退项目

更新时间: 2024.09.19 09:13 阅读: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包括对增值税进行征收和对增值税予以退还两个环节,其中对增值税征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人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样,但是对退还的增值税需要进行专门处理。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一般来说,增值税减免税款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退返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除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软件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本月一次性购进生产材料2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200元(假设上月无留抵税额,本月无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企业应交增值税=16000-3200=12800(元),该企业实际增值税率=(16000-3200)÷100000=12.8%,则需要返还100000×9.8%=9800(元)。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00

贷:银行存款23200

销售软件产品后:

借:银行存款1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

月底计算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128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800

在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800

贷:银行存款12800

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9800

贷:其他收益9800

若是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由于征收和退返有时差的存在,则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9800

贷:其他收益9800

在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9800

贷:其他应收款9800

二、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虽然增值税上不能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但在会计处理上仍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目的是为了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匹配,另一方面还对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已抵扣进项税予以转出。

[例2]某金融机构2018年9月取得不含税利息收入1000万元,其中向农户小额贷款不含税利息收入100万元;营业室装修本月一次性建筑劳务费3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假设上月无留抵税额,本月无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事项、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进项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当月应交增值税=1000×6%-3.2=56.8(万元),应减免增值税=100×6%=6(万元),实际应交增值税=56.8-6=50.8(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材料:

借:在建工程3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2000

贷:银行存款352000

借:银行存款10600000

贷:利息收入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

应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60000

贷:其他收益60000

月底转出未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508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8000

次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8000

贷:银行存款508000(选)


作者:赵辉、纪玮;来源:税收征纳、璟行财税开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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