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更新时间: 2024.11.18 20:06 阅读: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不仅要加收滞纳金,同时还会面临被处罚的税收风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确认时间通常区分六种情形:一是发票开具;二是收到款项;三是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四是货物交付;五是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六是应税行为已完成。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供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服务,为提供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以下为例外情形

(1)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特例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先开票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即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却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再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话,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即一边(指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一边(指购买方)却已经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保证征税原则的一致性,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纪宏奎-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精通税务筹划,税务培训,财税咨询,税企协调,专项税务代理,各类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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