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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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本文继续土地增值税的话题,着重和大家聊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飨读者。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比较特别,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整理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如下:
级数 |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1 | 不超过50%(含)的部分 | 30% | 0 |
2 | 超过50%-100%(含)的部分 | 40% | 5% |
3 | 超过100%-200%(含)部分 | 50% | 15%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
根据上表,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时间及纳税地点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中,需要重点关注纳税时间。《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并不是以产权变更日期为准,这个需要重点关注。比如:某企业转让厂房一间,合同签订日期为5月1日,产权变更日期为7月1日,则应该在5月份缴纳土地增值税。
另外,上述规定中的“签订之日”,个人理解此处隐含着“签订并生效”,即如果合同中约定生效日期且生效日期距离签订日期超过七日的,应该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纳税申报。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对纳税地点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用表格表示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见下表:
步骤 | 内 容 |
1 | 确定收入总额 |
2 | 确定扣除项目(重点):新房5项、旧房3项 |
3 | 计算增值额 |
4 | 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
5 | 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
6 |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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