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增值税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27 17:03 阅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务费”里面列支了职工食堂的承包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费用类别不正确,应当在“管理费用-职工福费”里面列支,不应该在劳务费里列支;二是外购的服务是为职工福利服务的,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单位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应当做转出进项税额处理。

下午就该事项与单位进行了沟通,单位认为他们没有对员工支付就不是福利费,应该属于劳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我认为单位财务人员的认知不正确,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们这次是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转出的进项税额会合并计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扣除。

企业年报审计尚未出,我个人认为这属于金额不大性质重要的问题,应该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明天去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沟通一下。如果可以的话,我们一起去说服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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