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增值税服务

更新时间: 2024.11.06 23:5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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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纳税人享受进项税加减政策。进项税转出时,如何处理增值税的增减税问题[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扣应纳税额(下列简称增资抵免政策)

纳税人应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附加税额。对于按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之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当期附加税额已计提;对于已计提附加抵免的进项税额,如果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则在转出进项税额的当期,相应调整并减少附加抵免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计项目加扣减=本期应计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本期可抵扣附加扣除额=上期期末附加扣除额余额、本期应计附加扣除额-本期调整附加扣除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增值税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公告):"三、 人寿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附加扣除额。按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之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计提当期附加扣除额;已计提附加扣除额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转出按15%计提的进项税额,在转出抵扣进项税额时,本期相应调整减少,计算公式为:

本期计提加抵扣=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本期可抵扣附加抵扣ion=上期期末追加扣除余额、本期应计追加扣除额-本期调整追加扣除额“

02

Q:纳税人获得的中央财政补助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如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等(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七、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况之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低于g)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后,中央政府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助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税收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实施;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照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并从销售额之中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开始执行,第三条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不再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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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纳税人租用固定资产和房地产,不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目,也适用于简单计税方法的税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否可以全额扣除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租赁固定资产和房地产,既有一般税法税目,也有简单税法税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允许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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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对外卖食品征收增值税?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及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九、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销售的外卖食品,适用“餐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除第17条规定的政策之外,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征收的应免征或不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纳税人在之后几个月之内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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