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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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以上的计算流程指的是销售“新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
由此引出一个概念“旧房”,那什么是旧房呢?
我们来看看国家对此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
第七条“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的规定:
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接下来,我们着重给大家分享广东省对此的相关规定,给大家参考:
一,深圳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259号):购买使用5年(含5年)以上的房屋为旧房。
二,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深地税发[2009]24号)
单位和个人自建或购买的房地产1年后转让适用旧房转让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市场开发销售房产。
自建房迄止时间为房产证登记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购买房地产迄止时间为购买合同签订至转让合同签订。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买的房产均认定为旧房。
三、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号)
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自建房使用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以及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入的房产,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买的房产再转让不受1年时间限制。
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1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时间超过1年是指购买合同签订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九、关于旧房判断的标准
《公告》规定旧房包括: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超过1年(不含1年)、自建房使用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入的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
自建房(不含房地产开发产品)使用时间超过1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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