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09.15 19:25 阅读:

  通讯员 杨晓伟

  本报讯 “一家企业已申报耕地占用税本金及缴纳滞纳金共计96012.68元,流失的税款得到追回。”近日,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从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到,辖区耕地占用税清欠追缴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此前,南湖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辖区内部分企业存在违法占用耕地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5年,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南湖区一乡镇土地建造污水处理站和污水处理池。该公司占用的土地类型一部分为耕地,其中579平方米为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占用农田部分不符合总体规划,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2017年3月,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和没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然受到了行政处罚,但该公司一直未就上述占用耕地行为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南湖区检察院在开展耕地占用税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排查发现,除该公司外,另有2家企业也存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且均未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是政府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限制乱占耕地,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损失,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涉案3家企业未缴纳耕地占用税,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检察官说。

  为此,南湖区检察院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征收案涉企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产生的耕地占用税,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害。

  经税务部门追缴,该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已及时清缴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本金和滞纳金9万余元。对其他2家擅自占用耕地的企业,税务部门也将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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