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

更新时间: 2024.11.18 23:00 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19号)

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税控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或者税务UKEY)。

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

一、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税务部门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增值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各省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尽可能实现税控设备网上购买,并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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