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53 阅读:

原文标题:税收每周要文 | 03.12-03.18重要法规辑要

税纪云平台每周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周重大税收政策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文件概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实施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号)

文件概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

详细内容请在相关文件进行查询。

2、文件主要规定 :

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继续享受优惠,2022年需重新申报;

2021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补充申请;

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6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3、实施时间:

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件概要:

为全力配合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延长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延长申报期限至31日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

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后再行开具。

2、31日后继续延期的申请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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