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税服务纳税人

更新时间: 2024.11.23 00:26 阅读:

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1.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

2.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5.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土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只能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一般计税规定

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

1.销售额:差额计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3%)×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

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新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而且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4月收到的预收款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但是按照财税〔2017〕58号文已经发生预缴义务。5月1日后,该笔预收款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10%税率计算本期应纳税额即可,不需要对5月1日前预缴税款按照新税率10%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但是对于建筑企业5月1日后收到的预收款,应当适用10%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预缴税款。

特别提醒: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预征率为3%。

2.关于建筑企业预缴税款问题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预缴税款实际包含异地项目预缴和预收款预缴两个口径。对于异地项目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只有跨越不同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才需要异地项目预缴税款。

对于预收款预缴,则不在区分本地项目和异地项目,一律需要预缴。政策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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