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源与发展

更新时间: 2024.09.17 08:31 阅读:

一、增值税起源于法国。

法国原来实行的营业税,是按每一交易环节销售收入 ( 营业收入 ) 全额来课征的,交易环节越多,税负越重。以全部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对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为克服营业税这一重复征收的矛盾,促进社会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法国于1936 年出台了“生产税”, 即对产品阶段征税,而其他环节不再征收税收。1948 年,法国对“生产税”进行改进,恢复对每一交易环节的销售收入 ( 营业收入 ) 全额征税,但同时准予抵扣购进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等的已纳税款。1954 年,法国将增值税的扣除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同时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生产领域扩大到商品批发领域,并正式命名为“增值税”。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一炮打响,很快便风靡全球。1954年法国成功推行增值税后对欧洲和世界各国都生产了重大影响。

二、增值税在我国的产生及发展。

1、我国在 1984 年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

我国自 1979 年下半年开始引进增值税并在极少数地区试点。从 1983 年 1 月 起,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两大行业和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 1984 年10 月 ,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我国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 将其划分为产品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 至此, 我国正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 1986 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使增值税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经过多次调整,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计税方式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在消除重复征税以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 1984 年到 1993 年, 我国增值税一直局限于在生产环节并且仅对部分工业产品征税, 并实行产品税、 增值税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尚未完全体现出普遍征收的原则、 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 当时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由于距国际规范化的增值税相差甚远,所以并不是真正的增值税。

2、我国在 1994 年建立了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

1993 年 12 月 13 日 ,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2 月 25 日 , 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者同时于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我国在 1994 年实行的新增值税, 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面、 彻底的改革,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了规范化的“生产型增值税”, 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新流转税法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 为主, 在征收“增值税” 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 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 的新的流转税法格局。

3、我国从 2004 年起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我国于 1994 年税制改革时确立了“生产型增值税”,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国家“ 十一五” 规划 明确提出,2006 年到2010 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2004 年 7 月 1 日 起,财政部门在东北地区的八大行业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2007 年 7 月 1 日 ,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试点满三年的日子,增值税转型改革“挺进中原”,中部地区六省的 26 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大行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7 月 4 日 宣布,东北老工业基地现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2008 年 8 月 1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涉及四川、 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 51 个县( 市、 区)。

4、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 2009 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2008 年 11 月 9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当前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同时提出了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 会议决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 3%,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三、我国我国增值税税率历次变动

第一阶段 199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主要维了17%、13%和零税率三档基本税率。

第二阶段 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9日,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第三阶段 2017年7月1日至今,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原适用13%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1%。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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