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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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7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如何享受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吧!
一、增值税
1. 政策适用主体
出租方:住房租赁企业
承租方:个人
租赁标的物:1.住房;2.保障性租赁住房。即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下同)
住房租赁企业,公告中明确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并且承租方必须是个人。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计税方式选择
3.预缴税款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房产税
1.政策适用主体
根据《关于明确贵州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黔建房通〔2021〕75号),我省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进行了50%的幅度下调。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2.适用税率
减按4%的优惠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其他注意事项
该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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