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增值税起征点

更新时间: 2024.11.21 16:16 阅读:

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实际凭票扣除,因此能否取得真实、合法、有效、且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扣税凭证至关重要。如果无法取得相关扣税凭证,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 。也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风险。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小额零星业务,无法取得发票,例如职工食常从农民手中直接采购食材;外派职工租房无法取得相关发票;接受个人提供的劳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照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小额零星业务,从避免税收风险的角度,企业应首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在有时确实不能取得代开的发票,那就需要以内部凭证来进行税前扣除了。因此,小额零星来务的判断标准,对企业来说尢为重要。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18年8月30日税务总局以政策解读的形式将“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但随着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由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为月销售额10万元。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及相关税务总局答疑分析,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实施后,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按月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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