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损失怎么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05 01:25 阅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刑法》规定在妨害税收征管罪中,但是该罪名侵犯的“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秩序”只是被侵害法益抽象的、表面上的概述,真正保护的具体法益应是国家的税收财产,这一点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函、发布通知或推荐判例等内容应验。

既然该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骗取税款,客观上必然要有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那“税款损失”如何界定?涉税的个案可以说是千奇百怪,有单纯开具发票的,有挂靠开具发票的,有为了支撑营业额开具发票的,有转嫁税负开具发票的,等等。今天只说,既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如何界定。

众所周知,增值税起源于法国,我国是在1994年全面实现以增值税为主体,与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款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税收监督。

增值税的缴纳,顾名思义,就是增值部分缴纳的税,而不是就全部销售金额征税,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一般为17%,即增值部分乘以17%为应缴税款部分。作为整体的国家税收,一面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一面是因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而又产生了收入,一出一进都已经记录到了国家税收的账本上,这是客观实际情况。本着执法、司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将被告人已经向国家缴纳但本不存在的纳税理由的税款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中予以扣除,这样从计算推导上,税款损失才符合基本的数理逻辑。至于被告人开具的进项发票,只是被告人掩人耳目、自欺欺人的手段而已,不影响被告人确实已经向国家缴税的客观事实情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实践中争议还较大,下回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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