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增值税全额计税和差额计税

更新时间: 2024.10.04 19:11 阅读:

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是涉税业务中的特殊情况,平时工作中遇到的不多,因为不熟悉所以理解和掌握往往不够全面不够准确,但这种特殊情况对企业纳税影响往往恒大,比如说建筑行业。下面结合我自己的工作实践给大家做个简要的梳理。

简易计税是增值税的一种特殊征管方法。增值税普遍采用一般计税法,也就是按照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依法抵扣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这里要注意理解几个税法上的概念。首先是应税所得,它和我们通常所说的收入或者是销售额有所不同。简单的说就是税务机关认为应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有时比我们通常所说的收入或销售额大,比如说存在价外收费、视同销售等情形,我们通常不认为这种情况是收入甚至并没有收到钱,但也要交税;有时又比我们通常所说的收入或销售额小,典型的是差额计税,就要从收入中刨去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的支出;

其次是适用税率,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征收率,两者的区别:税率通常是法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而且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率通常是行政机关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按照政策需要制定的,权威性要低一些,而且一旦情况或政策发生变化,征收率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也就是不太稳定。

最后还有一个依法抵扣的问题,不是所有取得的进项都可以抵扣销项,比如说非应税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等等取得的进项税都不可以抵扣。

一般计税法适用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且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一般纳税人。

多大的销售规模呢?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但这些在实际工作中其实并不重要,因为还有一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见经营规模对企业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并不重要,但对纳税人能否选择小规模却很重要。

我理解最重要的条件应该就是能够提供销项、进项和税务机关所需资料。税务机关还是希望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都能成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在税收管理上,从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比较容易,但要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就非常困难,一般不允许,印象中只在2020年9月出台过一项临时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那些销售额比较大用票量比较多通常只能选一般纳税人。

但是,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受经营规模和自身条件所限,销售额不大,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对这一部分的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因为相对于支出收入还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与一般计税方法不同的是简易计税采用征收率而不是税率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且不得抵扣进项税。应税所得与一般计税法相同的都是不含税收入。

简易计税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一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法上列示的情形很多也很杂,概括起来有三类。一是取得时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没有进项税额;二是存在代收代付按差额计税的情形,如文化体育、收派服务等;三是特殊商品的销售行为如自来水、人体血液等。以建筑行业为例适用简易计税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上述情形只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而不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至于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还是要与客户商定。

还有一种情形是强制简易计税的,也就是必须要采用简易计税,不存在建设单位也就是甲方同意不同意的问题。如果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物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建筑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筋、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项政策的出台是针对建筑行业甲方过于强势,作为乙方的建筑企业负担过重的不公平情形,这项政策非常严谨,限制性条件很多,享受的主体只适用于总包单位,分包方和转包方不能享受,客体和内容也都有严格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种类限定为四大类,但具体比例没有规定。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只要自行采购了这四大类材料,哪怕金额很小比例很低,建筑单位也必须采用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一般适用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出租、转让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提供劳务派遣和安保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也适用5%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还存在6%和4%的征收率。6%征收率只适用于特殊商品销售:(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销售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般纳税人销售旧货使用4%征收率。当然还存在着一些税收优惠的情形,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又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没有普遍适用性。需要时可以上网或者向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所以在纳税申报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按适用征收率分项填写就可以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主表和附表一中设置了专门的项目,附表一还按征收率分别设置了栏目,填报时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入相应的栏目即可。

简易计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征管方式而不是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

虽然理论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针对某一项业务、某一类服务甚至是某一个合同选择简易计税的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客户是否同意:因为开票的税率低了,能抵扣的税款少了;当地的税务机关是否认可:因为增加了他们监管的难度,交给当地的税也少了。而且按规定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采用简易计税,那么36个月内不能改变。但从简易计税转为一般计税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的;

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同意,部分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必须要单独核算,与该业务有关的包括外购的材料、服务等项目,进项税不能抵扣;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存在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混用的情形,进项理论上可以抵扣;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不是属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是可以开具专票的,比如说向个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等属于个人消费的物品等等,存在这些情形即使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收到专票可以依法抵扣。也就是说受票方能否抵扣是由其受票方自身的情况决定的,比如说是否用于非税项目,与开票方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无关。

同样的差额计税也只是一种特殊的计税方式,与之相对的就是全额计税。全额、差额指的是应税收入是否要从取得的全部收入当中扣除一部分。这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抵扣方法,所以差额计税是有适用条件的,主要是存在代收代付的情形,纳税人所收的价款是要有一部分转付给别人,而且这种代收代付是开展此项业务的必要行为,比如说旅行社收了客户的钱,那么客户在旅行期间的食、宿、行、门票等等都由旅行社支付,旅行社真正的收入必须要扣除这部分代付的支出。再比如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

实行差额计税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同样的实行差额计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依法抵扣。为了避免差额计税造成重复抵扣,税务机关规定了采用差额计税不得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1、劳务派遣服务;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3、旅游服务4、经纪代理服务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6、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为了解决差额计税与全额开票的矛盾,发生上述义务的开票时可以选择:1、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扣除部分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部分专用发票;3、通过开票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需要注意的是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实行差额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收入按扣除后的余额填写,并将全部收入和扣除额填入相应的附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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