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A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2019年10月份收取客户一台订制设备的预收款项300万元,预计设备生产工期15个月,设备总造价1000万元,该企业10月份只是将收到的300万确认为预收账款,没有开票,也没有交增值税,这样的处理对么?
针对预收账款何时缴税的问题,我们分以下三种情况分析:
一、销售一般货物收到预收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销售的是一般货物:
1、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在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结论,两者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一样的,都是看货物发出的时点。
二、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特殊货物收到预收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销售的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特殊货物:
1、增值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就发生了分歧,增值税是看“收钱”,而企业所得税是看“完工进度”。
三、预收跨年度租金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提供的是租赁服务:
1、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按照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中,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结论,预收跨年度租金,增值税还是看“收钱”时点确认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满足“跨期”和“提前收钱”的条件时,收入确认时间可以在两种方式之间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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