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9 02:41 阅读:

在混凝土行业,有的企业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十三个点的增值税,有的按简易计税法缴三个点增值税,他们彼此不满甚至相互攻讦。

前者因为成立了专门的销售公司,被说是无资质销售,同时因为更能顺应施工企业的计税要求,而被同行认为抢了简易计税企业的生意;后者很多存在水泥等主材甲供但剩余业务没有按来料加工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有混凝土生产单位自己没资质,但借用有资质企业牌照进行经营;还有单位实行双税率,或许存在将简易计税中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拿去在一般项目中进行抵扣的问题。

他们各有各的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十三个点增值税的以国企和供应链比较完备的民企为主,他们进项抵扣的税票取得的比较多,财务管理本身比较规范,作为一般纳税人,他们没有为之付出更大代价,还可以倒逼管理提升。实行简易计税的民营企业,重视成本和效益,不讲究规模,对财务管理要求不高,对供应商开票的要求不高。他们更愿意满足施工企业主材甲供的要求。

但在建设主管部门看来,前面说的那些问题似乎都不存在。譬如一般纳税人销售主体都是有资质的企业,无资质单位的混凝土进不了工地。而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自身效益,以加强供应链建设为名,搞了大量的水泥等大宗原材料集采。迫于这种压力,混凝土行业甲供主材越来越多。从法律上这也不存在问题,只是混凝土企业应该如何适应而已。

十三个点税也好,大量主材甲供也好,都是因为僧多粥少,迫于施工企业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不是混凝土企业自身主动选择的结果。

这里可能还存在一个阴阳合同的问题,即:提交给税务部门的合同和应付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的合同不一致。因为不这么做,各方面的初衷就难以实现。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施工总包企业的挤压下,混凝土行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能力越来越小。试想,如果所有种类大宗材料,包括混凝土运输在内,都搞成甲供,剩余的来料加工业务量很小,还要按十三个点缴纳增值税,只有资金状况很差、需要大量垫资项目的混凝土业务才能按现行模式运营,那我们混凝土行业还有明天么?

对在各方博弈中,行业内企业从自身情况出发,做出的各种退让和不规范,作为行业社会组织,协会还真的难以作为。如果我们认真了,把所有与税收有关的事情都规范了,可能会得罪行业所有的企业,包括本地尚未入会的混凝土企业。

所以,总结一下:无论是缴十三个点的增值税,还是三个点增值税,不同企业各有各的情况、考量和苦衷。如果全部统一或全部规范,务必要请税务部门介入调查,因为在建设口,他们表面上都没有问题,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都无能为力。但如果税务部门真的介入了,可能会带来税负的增加,这得不偿失。

作为协会和会员企业,倒是有几件我们必须重视和积极应对的事情。

一是采购方,即我们的业主集团企业大搞集采,只有付款不好的项目才让我们按原来的模式垫资干活,我们不能听之任之;

二是不合理压价,我们应该理性经营,不能亏本接活;

三是大量拖欠,或使用商票、承兑汇票和工抵房支付,给我们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大;

四是少数业主集团企业,动辄用不合法的黑名单制度打压我们,让我们有钱不敢要,官司不敢打;

五是格式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越来越多,性质越来越恶劣。

所有这些问题,都有赖我们携起手来,相互联合,利用协会平台共同应对,才能争取到比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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