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增值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6 01:56 阅读: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自产的茶青及初制茶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②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精制茶,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农业生产者

1.一般纳税人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茶青和初制茶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精制茶、茶饮料等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茶青、初制茶、精制茶、茶饮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二、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茶叶初加工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3.茶叶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茶叶生产、加工、销售虽然可以享受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是两者在主体、环节等认定还是存在差异,如何能够全面合规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结合业务模式设计、股权结构搭建、财务核算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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