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租赁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0 21:13 阅读:

设备经营性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在营改增之前,固定资产租赁是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对一般纳税人购买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是不能抵扣。实行营改增之后,动产租赁也改征增值税。因此机械设备经营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非“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机械设备租赁,区分消费税增值税改革之前还是之后购买的机器设备:在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之后取得的,只能按一般计税,适用税率为13%。但对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或者是用于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设备出租,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机械设备租赁区分营改增前购买还是营改增之后购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后取得的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只能按一般计税,适用税率为13%。

注意这几个“营改增”时间: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市实施;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实施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特例:一般纳税人依法选择简易计税,对购买的设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不能抵扣,但后期又将机器设备对外租赁能不能选择简易计税?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必须是增值税法有特别规定。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上述规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其净值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前提:已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建筑施工一般纳税人机械设备租赁等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解该文件应注意以下五点:

1.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只是在税目上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个业务本身的实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而不是建筑服务,不用考虑出租方是否有建筑业资质,租赁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无需去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方也不一定要有建筑工程承包经营范围。

2.承租方不能把此类业务理解为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建筑业企业作为承租方接受此类服务,所支付的租赁款,不属于税法所称的“支付的分包款”,在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得进行差额扣除。

3.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建筑机械设备是营改增之前购买而出租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则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承租方;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建筑机械设备是营改增之后购买而出租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则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承租方。

4.现行政策对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对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不论同城还是异地施工,都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而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虽然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但这个业务本身的实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对于动产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如:某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企业2021年1月将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出租给A建筑公司,且出租方配备设备操作人员2名,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在建筑机械设备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如何交纳增值税?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属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既交纳增值税30万×9%=2.7万元,而不应以财务会计制度对该笔预收款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既在每月底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也不是按照预收款进行预缴增值税。否则会有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5.跨区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因为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但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四、小规模纳税人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因此,机器设备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租赁发票税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与单纯设备租赁虽然适用税目不同,但征收率都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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