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更新时间: 2024.11.20 14:44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38条规定,收款方在收讫款项或索取款项凭据当天,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因此,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例如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购买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及时修改合同,确保销售方收到货款后再缴增值税,否则,作为销售方需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未收到货款)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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