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税务优惠政策
Q1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
2024.11.22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税法给予的有利于自己的优惠政策和可能选择,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安排和筹划,以达到节税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支柱型产业,“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以往营业税时代所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已经不再符合“营改增”之后的实际情况。“营改增”政策推行前,存在不跟收入与成本挂钩的税收负担,即使项目经营成本进项过大出现亏损,营业税及附加税金仍要根据合同完成量来让企业承担。
理论上而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后税负应当会减轻,但是理论分析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发现,很多建筑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营改增”实施前的税负。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因为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简单粗放,“营改增”税制改革造成了税负不降反增的影响,为企业带来更重的税务负担。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减轻企业税负。
01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建设项目不可替代,独一无二,几平没有任何两项工程项目是完全相同的;
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
经营形式多样,如总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的业务形式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
工程造价高,投资数额较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工程款项,还要向有关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大多材料物资和人工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企业税负,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工程项目一般分离于企业组织机构的注册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较为显著的异地经营特点,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降低成本,一般都会选择从当地就近采购各类物资,但如果施工区域偏远,当地的材料供应商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主要包括: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股东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项目规划设计、设备设施租赁、材料采购安装服务等,其不仅需要面临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选择,也需要关注分包转包、资产货物销售、劳务需求提供等内容;
异地施工项目占据建筑工程企业项目的大部分,给企业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具有可调节性,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依据工程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
收入的确定与税率的选择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的主要税种等。
因此,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以科学的税收筹划为支撑,企业可以对多缴税和盲目纳税的问题进行规避,节约资金占用的同时,延迟资金流出,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就显得尤其重要。
02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一般由项目施工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费、施工人员劳务费以及其他的间接费用构成。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遍比较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有效利润。
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地点多样,环境复杂,其所害的材料来源方式也存在复杂性,部分材料适用税率较低,如以水泥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出的硷,适用 3% 征收率;部分材料采购自小规模纳税人,也只能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根本没有发票,如沙士、碎石、砖瓦等地材,往往由被施工所在地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垄断经营,这些纳税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甚至无法开具发票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就是一些工程项目的主材及部分设备是由建设方采购并开具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这些实际情况都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带来一定的难度。
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无法取得进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购和经营租赁。营改增后,自有设备计提折旧来计入成本,企业计提的设备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只能在购买时一次性抵扣。而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税率为13%,增加了8%,使得租赁业的税负增加,严重威胁到其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若设备租赁企业符合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都会竭力变更,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来降低其企业税负。这样建筑施工企业所收到的经营租赁业的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从而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包括内部职工薪酬和外部劳务费支出,人工费比重约占建筑总成本的20%,并且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其中内部职工薪酬无法抵扣进项税,外部劳务分包清包工的税率一般也按简易征收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对于建筑业9%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也成为了企业税负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施工企业缺劳务票,实践中工人现金发工资或者公转私,无票或者无进项现象比较普遍。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零星费用难以取得发票抵扣,例如,零星辅助材料、工具的采购,临时人员的施工费用等。
发票管理风险较大
建筑业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下,对于发票的管理要求极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必须与时俱进,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金额大,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成本发票的抵扣问题,企业承担的税负问题都要求全面进行管理预算,如果采用传统的税收政策可能造成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造成部分环节多缴税。在一定时期内,项目收入与取得的成本发票不匹配时,有些企业为了增加进项发票的抵扣链而走险虚开专用发票,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纳税信用等级降级的行政处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建筑施工行业的绝大部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设计的经济业务多且杂乱,由于一部分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对于劳务人工、材料购买这方面的业务,往往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自己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纳税人为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要为开不出税票的材料付出较高的代价才能获得。长此以往,必然会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风险和运营成本。
03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规划、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租赁、设备采购.外包加工、安装服务等多个环节,在财税处理上,就会涉及技术服务与工程服务的分割、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技术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的签订;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配备操作人员与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租赁;劳务分包、临时工、季节工费用处理等多个方面的税务方面的问题。
一、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完善导致多缴税、重复交税
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处理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在技术合同方面,企业经常会出现技术开发、转让和专利特许使用费等相应的业务,而如果相关人员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照6%的使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多缴纳税金的情况;
建筑企业需要跨地区、跨省市施工时,公司收到预收工程款时应当及时预缴税款,但是许多企业的管理制度不明确,致使出现无法及时收取发票的情况,不能进行预缴税款的抵扣,使现金流出企业;
在外出经营证明办理上,有部分企业外出经营时,税收证明未及时办理,或者没有根据预收款或工程进度及时预缴税款,导致延迟纳税风险。一些公司因为人员流动频繁,在业务完成时未及时注销外出经营证,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发生,给企业信用及涉税事项带来负面影响。
二、经济合同价税条款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从这一角度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一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筹划应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一种行为,企业应当在事前做好相应的筹划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时,是采用甲供材、清包工或包工包料的合同业务类型选择上,存在着差异性。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业务类型可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对税负的影响,往往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就决定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何选择相应的合同业务类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对所缴纳的税额有着十分大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在计算相应的计税额时,所使用的方法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谨慎的选择业务类型,从而做出最科学的决策。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业务人员对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并不够了解,在签订合同之前,也没有与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不能差异化订立经济合同,均将合同签订为包工包料合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能按适用税率缴纳建筑业增值税,而建筑施工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成本比重较大,进项税抵扣率严重不足,会导致税负率大幅上升。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而在确定合同金额的过程中,必须将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界定,但由于相关人员没有合理地区分价内税和价外税,未能进行有效的比议价,使得采购成本大幅度增加。
在合同支付款项环节上,业务人员往往对合同中支付条款不进行明确约定,导致进项发票不能在支付款项时及时取得;未能对付款条件与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相结合进项约定均会导致公司的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当期的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就要先缴纳,不能起到延迟纳税,发挥资金最大效用的目标。
三、对技术合同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专利特许使用费等业务发生,相关经办人员如果对税收政策知识不了解,不知道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通过在省市级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到税务备案、享受增值税减免,而未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6%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使得本来可以减免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缴纳,就会多交税金,占用资金。
四、财务人员无法取得成本发票,财务处理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在合理票据的取得上,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工程项目大部分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域,因而许多的成本发票获取存在一定的困难。事前未对供应商进行筛选确认,有些成本费用已经发生支付,导致后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连普通发票也无法取得,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和成本,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采购人员现金支付,公司长期预付款或其他应收款挂账,成本费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导致提前多交所得税。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因其业务的复杂性,对财务处理的要求比一般商贸企业复杂,财务人员的不规范财务处理、收入成本核算的方法错误、纳税不及时等,严重时不仅要缴纳滞纳金,还影响到公司的整体信用评级,最终使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
五、挂靠经营的风险
建筑行业承接项目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由于其特殊性,在建筑行业中存在许多挂靠经营的现象,所谓挂靠经营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或者无资质的个人以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实际项目施工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全面项目的施工,税款缴纳等一切行为,这种挂靠经营模式存在成本发票管理不善被税务稽查的风险,项目施工责任模糊的风险。实践中,挂靠单位或个人往往会为了增加其抵扣成本而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被挂靠单位人力资源有限,对于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于挂靠方提供的成本抵扣发票不能严格监控,就会出现被税务稽查风险,损失被挂靠方企业的信用风险甚至严重的涉及刑事责任。对于在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去承接的项目,所有责任也应由被挂靠方去承担,对于挂靠方的施工质量和信用无法控制的时候,一旦出现问题,都由被挂靠方去承担解决,对其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
04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
递延纳税筹划。对于税收筹划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因而使资金具有一定的时间价值,如果能够通过税收筹划工作帮助企业将纳税行为滞后,就可以帮助企业带来一笔没有利息的资金。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为参照,对企业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筹划,从而能够实现延迟纳税,使企业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现阶段,我国为了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利用相应的政策来减免税收,建筑施工企业也不例外,可以积极使用相应政策来实现税收筹划。
扣除技术筹划。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允许扣除的项目在最早的计税期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越早,早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早期的现金流量就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也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扣除最早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对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规划,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负担。
发票管理筹划。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减轻税负,必须获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而需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工作,从而提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效率。
Q1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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