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应该如何交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12:02 阅读:

钱力财税咨询

某公司,去年买了一辆100万元的二手车,开进来是一张二手车的机动车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今年准备85万元卖掉,应当开具什么发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销售二手车能不能适用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能不能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

能不能适用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要看公司的性质。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经销商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如果该公司是二手车经销商,则可以适用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否则不适用。

能不能适用简易计税,要看二手车购入的时间,而不是看有没有抵扣进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或者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但是属于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该公司是2009年以后购进的二手车,虽然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但是再次销售时,需要比照销售货物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之前没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的,也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或者是虽然当年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抵扣认证的(比如对税法理解不充分、发票遗失漏抵扣、应取得而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也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下列情况,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如果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本身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在购进二手车时,要注意索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仅仅是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否则再次出售时,会有相应的税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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