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旧货和已使用固定资产

更新时间: 2024.11.24 19:30 阅读: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下列六种情形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1.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3. 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或营改增后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 购进其他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因此,需确定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购入时点及购入时是否已抵扣进项。若为营改增前购入的,则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按3%减按2%缴纳增值税;若为营改增之后购入的且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说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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