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增值税要交税吗

更新时间: 2024.11.21 13:48 阅读: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收到各项经济利益流入时,是否都要征税并开具发票呢?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判定是否征税项目,其次再决定是否需要对外开具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发票。今天,大白菜会计学堂带领你梳理一下!

第一种收款情况:会计制度不作为经营和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税项目看待,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

1、收到所有者(股东、合伙人等等)投入的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

2、收到的债权人提供的长短期借款。

3、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需要原价退还的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一般属于往来项目。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4、收到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属于往来项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种收款情况:会计制度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作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看待,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与免税项目不同。不征收增值税,指的是从本质上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前提是属于征税范围,只不过国家给予了优惠待遇,可以享受免税。不征税项目包括: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附件1)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2016〕36号附件1)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1)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5、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7、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8、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10、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权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1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12、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13、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4、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1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注: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损益。

16、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1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18、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19、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说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非持有至到期的,就不属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财税〔2016〕140号)

20、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21、对供应商、分包商的罚款、索赔款等。

22、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23、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种收款情况:会计上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看待,但是可以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号中,将“不征税项目”扩充至12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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