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失控发票最新办法

更新时间: 2024.11.21 18:18 阅读:

先看一个小案例:

李女士是某工业企业的会计,该企业今年7月从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为9.9万元的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一次性付清。  可就在前不久,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北京公司的发票进行协查的过程中,发现了李女士所在企业取得的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失控发票。稽查部门根据税法规定,追缴了李女士所在企业已抵扣的进项税金,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失控发票?税法对失控发票是怎么规定的?被认定为失控发票的专用发票该怎样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金税盘)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所谓的失控即脱离税务机关的控制。

为什么会产生失控发票呢,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失控发票的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 号)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 号)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那么纳税人善意取得失控发票怎么办?

(1)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此时纳税人对取得的失控发票暂不进行账务处理。

(2)对于“认证后失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在发现当月的税款所属期先作进项转出,再根据审核检查结果依规定作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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