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赠送有没有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0 13:41 阅读:

营销礼品赠送增值税问题解析

企业在以个人客户为营销对象时,为拓展业务,在业务宣传或者业务办理中往往会向客户无偿赠送一些茶杯、雨伞等小礼品。诸如银行业、电信企业、房地产企业等,都有此类的营销礼品赠送。这种无偿赠送小礼品的行为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呢?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里视同销售征税的核心要义是无偿赠送。比如房地产企业为了给新开发的楼盘做宣传,定制有着楼盘名称的雨伞、茶杯等随机向进入营销中心的客户发放,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再比如金融企业开门红随机向客户发放的进门礼,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二、辨析何种情况不必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规定(类似文件还有(国税函〔2007〕1322号):电信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这条规定的核心要义是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的礼品,不征收增值税。比如银行企业在客户办理存款、买卖基金等业务时向固定的客户赠送礼品,或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客户签订买房合同以后赠送礼品,这就不是无偿赠送,也可以换个角度理解为礼品的价值已经在其服务收费中收取了对价,所以对照文件规定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河北省在营改增初期作如下答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规定: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总之,企业在营销过程中赠送的礼品是不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键要看是否“无偿”,是否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同时进行的赠送,是否与交易对象相关?如果是向客户以外的第三方随机赠送礼品、宣传品,属于无偿赠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同时,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应保留宣传活动方案,客户清单及礼品领取信息,以备税务检查时,说明情况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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