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免增值税吗?

更新时间: 2024.11.07 01:49 阅读:

湖北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平时销售合作社成员自产的水果是免增值税的。现在向客户销售合作社成员自产水果并提供运输服务,收取的货款中包含了相应的运费,并通过委托运输公司将合作社成员自产水果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运输公司向其开具发票,那么销售免税水果并提供运输服务,收取的运费是否也免增值税?

大家都知道: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什么是价外费用?是指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税[2008]81 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下面我们再来看下类似案例:“我公司种植销售苗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免税,销售价格中包括运费,那么这个运费是否要分开核算,是否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这是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提出的一个问题)。

湖北省税务局 2019 年 8 月 10 日后答复如下: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农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需要按照要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说这家单位销售免税水果并提供运输服务,收取的运费是销售免税水果的价外费用,是销售水果销售额的一部分,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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