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代收款项

更新时间: 2024.09.19 19:18 阅读: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通常会替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一些费用,比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水电开户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这些款项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要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

增值税代收款项(图1)

一、增值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规定了下列项目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同时,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分析结论: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等是常见的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需要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但对于代收的经营性费用,比如煤气、供暖、水、电、网络等费用,需要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的进项也允许扣除。

增值税代收款项(图2)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国税发[2007]132号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开企业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及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增值税代收款项(图3)

[案例]A房地产公司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配接费工程开发协议,约定由开发商负责收取该项目1000户居民燃气用户安装工程费,每户按2500元收取,合计为250.00万元。该企业将此代收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建安费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交房时点,收取业主初装费(凭证摘要:代收天然气配接费,使用公司内部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其他应付款 250.00

增值税代收款项(图4)

分析:查阅该单位代收协议、政府批文、会计凭证、售房合同、收款收据,确认房价中不包含此燃气费用,同时调查询问该小区业主,确认此费用是包含在房价中一并收取还是按照每户2500元单独收取。最后认定该笔250.00万费用不作为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